江苏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7-08-23

劳动者同时在几个单位干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找谁?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兼职人员、工伤认定情形的几点补充意见也同时实施。
  省劳动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用人制度灵活多样,我省有一部分从业人员同时在多家单位就业,这就造成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几个单位都推诿扯皮。为了更广泛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兼职人员参保问题,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此次出台的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该补充说明还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的,个人申报无须经过单位同意。

  对于下月同时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负责人强调,与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该办法在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许多新举措。职工因公伤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按照《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者基础上增发40%。伤残津贴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与居民生活费用增长的30%综合起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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