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我是一个在校生,学校组织外出实习,实习期间我也和正常职工一样卖力工作,可是实习单位一个月只给我350元,饭钱、交通费都没有。现在不是有规定,正常出勤职工的月薪不得低于元吗?实习单位不是侵害了我的权利吗?他们这样做我可以投诉吗?
法律援助员:不可以,因为你是学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由此可见,你实习的收入与正常上班职工的工资并不是一个概念,不能适用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你与实习单位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