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和同意的工作;
㈡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安排,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
㈢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或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或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
㈣在生产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规定执行);
㈤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㈦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㈧因公、因战残废并持原始残废证的军人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㈠职工本人自杀、自残、斗殴、酗洒、蓄意违章作业等造成的;
㈡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