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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关于雇用的原则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4-10-21

     BSCI认证对雇佣劳动力有详细的要求,这个要求是参照雇用公约制定的,1982年6月2日,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在日内瓦举行了其68届会议,注意到现有的1963年终止雇佣建议书,和自从采用1963年终止雇佣建议以来许多成员国家法律和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问题,考虑到这些发展使政府适宜采用关于这一问题的新的国际标准,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在众多国家这从经济困难和技术领域的变化造成的严重问题,已决定采用采用一些条款针对终止雇佣中的雇主的主动权,这是对会议议程的第五个项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82年6月22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称为《终止雇佣公约》。

第一部分 执行方法,范围和定义
第1条
本公约规定,只要不是通过集体协议,裁决书或法院决定或符合国家惯例的其他方式实施,均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来实施。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受雇佣者。
2.下列人员被本公约所有条款或一些条款中受雇者类别中排除。
   (a)特定时间或特定工作的雇佣合同的工作者;
   (b)事先说明的试用期或符合条件的雇佣期限及一段合理期限的工作者;
   (c)从事短期自由工作者。
3.应在制定的时间段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诉诸雇用合同,其目的是避开本公约产生的保护。
4.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如存在)协商后,主管机关或国家适当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将有些类别的受雇者排除在公约或一些条款之外,因此另一些雇员受特别安排控制的就业条件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保护,这是至少相当于根据公约所提供的保护。
5.经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如存在)协商后,主管机关或国家适当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将有些类别的受雇者排除在公约或一些条款之外,考虑到工人的特殊就业情况或他们承担的任务大小和性质,因此关于一种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的其他雇员有限的类别产生了。
6.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关于执行公约的第一份报告里,应列出按本条第4和第5款可能已排除的任何类别的人员,并说明这种排除的理由,在其随后的报告里,应声明其法律和惯例对所排除的类别的立场和就这些类别而言已经实施或建议实施本公约的程度。
第3条
本终止条款和终止雇佣条款的目的在于终止雇主的主动权。

第二部分 一般应用
A组.终止的正当理由
第4条
除非与雇员工作能力或行为相关或基于企业、机构或事业运作的要求,雇员不得被解雇。
第5条
1.除其他外,下面各类不应构成终止的正当理由:
 (a)工会会员或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作时间以外,在雇主的同意的工作时间内;
 (b)寻求重要职务作为或担当一个工人的代表;
 (c)提交投诉或对雇主提起诉讼中包括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诉诸称职的行政主管部门;
 (d)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
 (e)未在工作期间产假。
第6条
1.临时因患病或受伤缺勤,不得构成终止理由。
2. 构成缺勤的定义的什么,在何种程度上的需要医生证明,适用本条第一项的的限制条件应当根据本公约第一条设计的执行方法确定下来。
B组.合同终止前或终止时的程序
第7条
雇员在提供给一个抵御指控自己的机会之前不得因为其行为或表现而作为解雇的理由,除非不能合理地预期雇主将提供这个机会。
C组.终止的上诉程序
第8条
1.雇员认为他的工作已被无理解雇时,应有权向一个公正的机构提出上诉,如法院,劳资审裁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
2.由有权机关适用本条第1款已获批准的终止,可能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改变。
3.雇员可被视为已放弃其权利去提出上诉,如果被解雇后他并没有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这一权利。
第9条
1.该公约第8条的授权的机构应得到授权去审查和终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要就是否终止的决定是合理的理由。
2.雇员不应独自承担的证明解雇是不合理的,该公约第1条提到的执行方法应由一方或另一方或双方都须提供的负担,包括以下可能性:
 (a)该公约第4条界定的承担证明解雇的合理理由的责任在雇主。
 (b)该公约第8条提到的机构应得到授权仔细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达成结论,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惯例提供的程序。
3.如果在解雇是企业、机构、和事业运作的要求的理由,该公约第8条提到的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解雇确实有这些原因,但在多大程度上他们也应有权决定是否将这些理由足以构成解雇应由本公约第1条确定的执行方法确定。
第10条
如果该公约第8条提到的机构发现终止雇佣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他们没有得到授权或没有找到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的切实可行性去宣布终止无效的和/或命令或恢复工人的建议,他们应有权要求适当赔偿或被认为是适当的其他救济金。
D组提前通知
第11条
工人被解雇时,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通知或代替通知的补偿,除非他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为的性质在通知期内要求雇主继续他的工作变得不合理。
E组.遣散津贴和其他收入保障
第12条
1.雇佣关系终止的职工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得到
 (a)遣散津贴或其他离职津贴,其数额应根据服务年限和工资水平,由雇主直接支付或通过雇主的定期缴纳组成的专款;或
 (b)失业保险或援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如养年或病残补助费,正常情况下这些补助金视情况而定;或
 (c)对这种津贴和福利组合。
2.雇员如果不履行一般范围的体系下失业保险或援助规定的条件,无须被支付任何津贴或第1段所指的补助金,(a)项,这条完全是因为他没有接收第1款(b)项的失业补助。
3.本公约第一条款规定的执行方法应制定条款为权力的丧失或福利津贴条款可由执行方法提到的这条权利的丧失或福利津贴公约第1至所述第1款(a)项而言,在终止对严重不当行为的事件条。

第三部分   附则 终止雇佣对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原因
A组.咨询工人代表
第13条
1.当雇主以设想的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理由终止时,雇主应:
 (a)提供给工人代表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包括所设想的终止雇佣的理由,涉及的工人数量和类别,和预期终止的期间;
 (b)按照国家法律和实践中,工人代表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寻找机会咨询而避免或减少终止雇佣,以减轻任何终止对工人的不利影响诸如找到其他可替代的工作。
2.本条第一款的适用可能被本公约第1条规定的执行方法限制,在此情况下在终止其雇佣考虑工人的数量时至少是一定数量或百分比的员工。
3.就本条工人代表一词是指被国家法律或实践认为的职工代表,与197年的工人代表公约确认的一致。
B组.向主管机关通知
第14条
1.雇主设想的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理由终止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实践告知主管机关,其应尽早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对这些理由的书面陈述涉及的终止雇佣工人的数量和类别,和预期终止的期间。
2.国家法律或法规可能限制本条第1款适用的案件中,在此情况下终止雇佣的工人人数的至少一定数量或百分比的员工。
3.雇主应通知主管机关的终端中提到本条第一款的时间最短期限1之前进行的终止,这一时期由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15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6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17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8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所有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9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20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1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7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22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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